2007年12月25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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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不再“一裁终局”
刘铮 崔静

  据新华社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对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的规定进行了完善。在保障双方当事人救济权利的前提下,使劳动者行使救济权利更方便。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说,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七条规定部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实行“一裁终局”。有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这有利于解决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过长问题,但不一定都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再作斟酌。
  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分为两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有关条款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有六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